高庭裁定,两人面对有关控状是合法以及符合条规的。
承审法官卡马尔丁指出,驳回撤销此项控状的原因是,刑事法典298(1)(a)条文并不是专用在穆斯林身上的条文,它适用于穆斯林,以及任何其他宗教信仰人士。
他指出,他阅读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后,发现它就形同一面“水晶玻璃”,适用于任何宗教信仰者,它并未特别阐明它是属于穆斯林的专用条文。
“1997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阐明,任何人做出在宗教方面引起破坏和谐、分裂、敌对情绪、互相厌恶、伤害感受的事情,危及和谐与团结的事情,可以被监禁至少2年但不超过5年。”
卡马尔丁也说,被告两人的举动已威胁公众安全及秩序,并冒犯所有穆斯林。
卡马尔丁也指出,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是一项“很好”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与联邦宪法第4(1)条文相左。
此案副检察司为旺沙哈鲁丁,副主簿官为诺爱妮。
陈杰毅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再次针对他与李美玲之前在面子书上张贴吃肉骨茶贺开斋照片,二度向全体民众致歉,并保证类似事件不会重演。
现年25岁的陈杰毅和24岁的李美玲是今年7月18日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罪名,包括抵触电检法令、煽动法令和引起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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