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前理大传播系的学生,因被指在2004年大选期间为人民公正党助选,而被理大纪律局采取行动,即对她做出警告及罚款200令吉。
苏淑桦因不满受纪律对付,而入禀高庭要求撤销理大校方在2005年12月2日对她做出的警告及罚款200令吉。同时,要求撤销高教部长拒绝她针对理大指她触犯大专法令上诉的决定,她也在诉讼中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高庭以大专法令第15条文已修改为由,宣判该法令不违宪。
苏淑桦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之后再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以东马大法官丹斯里李察玛拉尊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驳回苏淑桦的上诉准令申请。
承审此案的法院法官包括拿督阿都哈密、丹斯里苏利雅迪、拿汀巴杜卡查丽哈及拿督陈国华。
李察玛拉尊在裁决时表示,法院无法批准上诉准令给苏淑桦,因为她无法达到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96条文的“门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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