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利苏安马士慕,40岁,被控于今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在下南南建山路瀑布前的一辆车上,强奸一名年仅12岁3个月大的少女,触犯刑事法典376(1)条文。
被告原辩护律师在此案审讯中途退出辩护,被告则在后半段审讯中自行抗辩,声称他对少女是一见钟情,正如他与发妻情况一样,也是一见钟情后,就托甘榜人代为安排张罗结婚事宜。
他向法庭证实他与少女的结婚,获得回教法庭发出临时结婚证书。昨天下午的审讯,被告完成自辩后,也传召受害少女的父母,即他第二段婚姻中的岳父母出庭供证,然后全案审结。
此案主控官为拉惹再珠副检察司与阿芙珊副检察司,而妇女团体沙巴妇女行动资源组织(SAWO),大马儿童之声与沙巴律师公会等,则由玛丽李钟情律师与高美莉律师代表出庭旁听。
承审法官乌慕卡宋于昨天休庭前,谕令控辩双方分别提呈书面结案陈词,她择定明年1月24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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