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为伊斯兰教执法机构的雪州宗教局,昨日突击检查马来西亚圣经公会之举,等同于向其他宗教行使权力,是违反宪法的。
他表示,这种侵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反联邦宪法的精神。他说,律师公会关注雪州宗教局昨日扣查超过300本马来文和伊班文圣经,以及逮捕圣经公会主席和经理的事件。
他今晚发文告表示,此事令人担忧的是,一个宗教团体或单一宗教执法机构,试图向其他宗教行使其权力,这并非联邦宪法本意。
他说,雪州宗教局是根据1988年非伊斯兰教(控制向穆斯林传教)雪兰莪州法规第9至13条文,展开有关行动。而雪州法规在前言阐明,它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款制定的,即让州法令管制任何向信奉伊斯兰教者的传教行为。因此,有关法规是一项针对其他宗教向穆斯林传教。
吁专注和谐团结
他指出,雪州法规第9(1)条文阐明,如果任何文字刊物或广播言论,使用在第一部分“关于任何非伊斯兰教”的字眼,就犯下罪行。同样的,在第9(2)条文阐明,一个非穆斯林如果使用第二部分所指内容,就犯下罪行。第一部分共列出25个阿拉伯字眼,而第二部分则列出10个阿拉伯词句。
他说,显然的,法规第9(1)和(2)是针对整体情况,并没有受限于雪州法规前言所阐明的目的,也没有受限于宪法第11(4)条款所定的限制。
他指出,有关条文是要将任何使用有关字眼或词句的都列为罪行,他们要将之成为整体的禁令和罪行,不论非伊斯兰教向穆斯林传讲时,使用有关字眼或词句是在什么过程、什么用意。
他说,在这情况下,行使第9(1)和(2)条文,将逾越了雪州法规本身,因他们超越了雪州法规前言所阐明的目的和范畴。有关条文也是违宪的,因为它们并没有获得联邦宪法第11(4)条文的支撑。他说,雪州宗教局昨日扣查和逮捕行动是违法和非法的。
“我们应尽力促进国家和谐及融洽,雪州宗教局的行动,是不必要的挑拨,也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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