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坦言,将这类敏感的宗教课题带上法庭是不幸的,因法庭是提供司法解决方案的地方,所以必定有一方会赢,一方会输,无法提供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法庭无法提供双赢的局面,一方会赢,另一方就会输,而这类宗教课题,最理想应该是寻求双赢的局面,因此法庭并非是一个适当的平台。”
他接受《东方日报》专访时表示,即使联邦法院对“阿拉”字眼做出裁决,但这个宗教风波不会因此而平息或解决,风波还是会继续延烧,因为败诉的一方肯定会不满,所以这将不利于拥有多元宗教的我国。
他强调,在多元宗族的环境下,我国不应该有任何一个宗教团体尝试强加他们的信仰在另一个宗教团体上,大家应该共生共荣。
“我们应该寻求方案,确保能够奉行宗教信仰自由,一切须回到最根本的联邦宪法原则。”
针对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就“阿拉”字眼一案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申请,梁肇富冀法院能根据法律和宪法,而非外界压力、情绪或个人信仰来做出裁决。
梁肇富强调,我国实施议会民主制,而非以统治者谕令管治国家,因此国家元首或苏丹的谕令只能被视为劝告。
FATWA禁令没法律地位
他补充,全国伊斯兰裁决理事会(FATWA)所发出的任何禁令都不是法律,并没有法律地位,更不能约束非穆斯林,因此指所有大马人受限于1986年的禁令,是不正确的。
身为国家元首的吉打州苏丹端姑阿都哈林于周日在庆祝86岁华诞仪式上,由吉打州摄政王理事会主席东姑安华代读御词时表明,全国伊斯兰裁决理事会已于1986年禁令清楚规定数个字眼是穆斯林专属特权,这需被尊重并禁止其他宗教信仰者使用。
询及“阿拉”字眼风波在国家元首发表谕令后,基督徒若继续使用该字眼的后果时,他强调,国家元首和苏丹就该课题发表的看法只可被视为劝告。
他说,马来西亚在1957年独立时,联邦宪法已确保我国是世俗国,虽然联邦宪法第3条文指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但宪法并没有阐明大马是伊斯兰教国家。
“事实上,宪法非常清楚(阐明),指大马是遵从法治的议会民主制,这是大马非常重要的建国原则,这意味著大马和大马人不是由谕令统治,因为谕令并没有经过议会民主程序。”
没内安法也可有效灭罪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表示,在内安法令被废除后和防范罪案法令未修正前,警方在去年8月至10月间展开的灭罪行动中,成功降低严重罪案,这显示政府并没有正当理由恢复内安法令,因内安法令无助于打击罪案。
他表示,这也意味著,若警方认真打击罪案,警方根本不需要使用这些备受争议的法令,也可有效抗罪。
针对前首相敦马哈迪和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皆开腔要求恢复内安法令之事,梁肇富接受《东方日报》专访时说:“恢复内安法令,警方肯定乐见其成,但问题在于,有没有这个必要。”
“若赋予警方更多权力、无限制的权力,警方肯定会更高兴,给他们更多枪、更大的枪、甚至于给他们坦克车,他们肯定会更高兴。但,这些都不是重点,问题在于是否应该给他们更多枪、更大的枪和坦克车。”
“就好像内安法令,他们当然很爱,但问题在于内安法令是错误且不应该有的。”
废除后犯罪率仍减
他指出,内政部在提及需要未审先扣的法令时表明,自内安法令被废除后,国内犯罪率飙升,但在要求内政部提出证据和数据时,该部并没有及时提出。
他说,内政部是在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通过后才提出上述数据。但数据显示,整体犯罪率并没有上升,相反地有减少的迹象。
梁肇富指出,2002年至2006年间,整体犯罪率并没有很大变化,直到2006年至2009年间开始增加,并在2010年开始降低,即使在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被废除后还是持续下跌,而严重犯罪率也是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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