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马新社》表示,“阿拉”字眼会引起争议,是因为多数穆斯林及基督教组织不了解及不熟悉州法令及联邦宪法。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11条文赋权给每个人自由信仰及传播各自宗教或信仰,但第11(4)条文则阐明,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传教是被禁止的。
“这代表联邦宪法第11(4)条文已赋予州属权利,通过州法律局拟定法令管制非穆斯林向穆斯林的传教的问题。”
诺阿都拉指出,这也意味著州政府有权规范其他非伊斯兰宗教的教义、信仰及思想的传播。
他续说,《1988年非伊斯兰宗教(对伊斯兰群体的宪法管制)法令》第9(1)条文禁止非穆斯林,在书写或讲词中使用该法令第一部分表内25个有关非伊斯兰的字眼。非穆斯林若使用“阿拉”字眼及其他阿拉伯字眼,如FirmanAllah、Ulama、Hadith、Ibadah、Kaabah、Kadi等,将被视为有罪。
怂恿改教是罪名“第9(2)条文也禁止非穆斯林使用10个字眼,包括Alhamdulillah、Insya-Allah、Allahu Akbar、Astaghfirullahal Azim及Masya Allah。”
另外,诺阿都拉表示,上述法令第9条文也阐明,非穆斯林若影响或怂恿一名穆斯林改教,或导致未足年龄的穆斯林被其他非穆斯林宗教影响,都是一种罪名。
他说,目前为止共有10个州属批准类似的法令,条文也相似。“这代表在法律上,一些字眼及句子是伊斯兰教的专属。”
他说,虽然雪州法令没有提及伊斯兰教罪行,但民事罪就代表那些案会在民事法庭聆审,不是在穆斯林权限内的伊斯兰法庭。
另外,巫青团中委兼伊斯兰学者法都巴里表示,伊斯兰的传教必须符合3项范围,即宪法、伊斯兰教义及社会敏感度。
他说,虽然没有人可被禁止履行基本权利,但他们有其他选择。“穆斯林没有其他选择,必须使用“阿拉”字眼,但基督教徒可选择使用‘Lord’、‘God’或‘Jesus’代表他们的神。”
“不过在这案件,他们坚持要使用‘阿拉’字眼,混淆穆斯林及制造敏感及不和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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