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方无法提出证明被告,因此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电眼录影不清晰
卡玛汀指出,控方提呈的闭路电视的录影没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90(A)条文执行,加上此闭路电视录影的画质不清晰,法庭无法接纳此录影为证据。
他称,基于闭路电视的录影不被法庭接纳为证据,第一、第二和第七名证人的口供亦无法接纳为证据。
这3名证人分别案中死者的儿子陈志康、丈夫陈元清,以及儿子陈志浩,他们在供词时,都针对闭路电视录影来判断画面中的凶徒就是被告,包括凶徒衣物及家中养的狗儿对凶徒不感到陌生等场景。
3证人口供含糊
卡玛丁在宣读判词时,也称控方的证据及这3名证人在描述凶徒与被告相似处的口供含糊及无力(weak),不能成为指证被告论点。他说,控方曾在被告向朋友租借的灵鹿轿车内,起获沾有血迹的手套,惟手套却未沾染死者的血迹,因此也无法证明被告即是凶徒。
被告林康伟(洋名Kenny,理发店东主)的辩护律师是拿督尤索夫,被告被控在2011年12月15日晚上约9时45分,在吉隆坡泗维花园乌当哥打斯路门牌3/194B住家的庭院致死黎金莲,因而在刑事法典302(谋杀)条文下被控。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这起案件共传召28名证人供证,也曾撤换主控官,由珍莎米拉取代诺汀。
审案延宕家属公开声讨
著名DJ陈志康的母亲黎金莲在2011年12月1日被杀的案件,因案件审讯期间进展极度缓慢,曾引起死者家属不满,家属曾在2012年10月3日召开记者会,公开要求当局加速检控工作,为死者讨回公道。
黎金莲(62岁)是在2011年12月1日晚上,参加社团康乐活动后返回位于泗岩沫泗维花园的住家时,遭遇埋伏的凶徒在庭院猛刺5刀毙命,凶徒得逞后曾抢夺死者住家的自动门钥匙开门离开,闭路电视拍下过程。
在案发5小时后,警方逮捕陈志康的男性友人林康伟协助调查,并二度延扣。经过连日调查后,警方于2011年12月15日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提控嫌犯林康伟,控状是致死黎金莲,抵触刑事法典302(谋杀)条文。
虽然被告林康伟于2011年12月15日已被带上吉隆坡推事庭控以谋杀罪名,但案件多度因文件未备妥,以及主控官缺席等影响,而无法顺利开庭审理,直至逾一年后的第10度过堂,控方才终于备妥文件,让案件得以继续审讯。
在2013年11月27日,陈志康在高庭首次出庭供证时,坦承他与被告是有亲密关系的伴侣,并指证从闭路电视画面杀害母亲的男子衣物而“认出”是被告。
陈志康相信“皇天有眼”
著名电台DJ陈志康的母亲被杀案件,在法官今日以控方无法证明“杀人动机”为由,宣判被告林康伟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陈志康以尊重司法之际,更相信“皇天有眼”,回应此案判决。
陈志康在今日上午在其面子书专页发帖:“谢谢大家的问候。我(陈志康的)尊重司法,但我更相信皇天有眼”,不少网民留言促他加油,当中也包括著名DJ卓卉勤。
此外,陈志康随即发了两个与工作有关的帖子,其中一个再次感激大家的问候,尤其是记者的关心。“谢谢大家的问候,尤其是记者朋友们的关心。下午4时,收拾心情,我(陈志康)必须回到工作上。我会好好的。”
今早,陈志康偕同父亲陈元清到吉隆坡高庭,聆听母亲被杀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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