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做出标志性裁决,允许3名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男性穆斯林“男扮女装”。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为首的三司裁决,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以及无效,因为这对那些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男穆斯林构成歧视。
“我们一致认为,第66条文是无效的,因它与联邦宪法第5(1)条款、第8(1)条款、第8(2)条款、第9(2)条款及第10(1)(a)条款不符。”
支持者庭内高呼
他说,要把自己装扮成女性,并希望被认可为女性,其实是一种疾病,而且没有科学证明的药物或精神治疗,可治疗这种情况。
有鉴于此,上诉庭三司批准上诉人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各造必须自行承担各自的堂费。
承审此案的另2名上诉庭法官分别为拿督阿兹雅和拿督林宜兰。这也是首宗变性人挑战法律违宪的诉讼。
尽管本案3名上诉人,即莫哈末朱查里(26岁)、苏古嘉尼(27岁)及旺法依罗(29岁)今日没有现身法庭聆听裁决,惟却有多名变性人到法庭给予支持。
当上诉庭三司裁决后,支持者立即在庭内高声欢呼,互相拥抱,欣喜万分。
本案的3名变性人莫哈末朱查里、苏古嘉尼及旺法依罗,因“男穿女装”而在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下被控。
他们较后于2011年2月入禀芙蓉高庭,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州)第66条文违宪,惟高庭在2012年10月11日驳回有关申请,理由是他们生来就是男生及穆斯林,因此无法豁免受到伊斯兰法律的约束。
因不满高庭的判决,3人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宣判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无效,以及不符合联邦宪法。
这3名变性人的职业是婚礼策划师,他们早前是通过代表律师艾斯顿,挑战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并把森州伊斯兰事务局(JHEAINS)、局长、执法组主任、检控组主任与森州政府,列为第1至第5答辩人。
婚宴捕17变性人
3名被告是基于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已侵犯了他们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平等地位及言论自由、行动自由,以及无性别歧视等,而提出上诉。
3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是安斯顿,而代表答辩人的则是森州法律顾问依斯甘达及高级联邦律师苏莎纳阿丹。
森州伊教局于6月8日突击位于森州马口的一场婚宴,当场逮捕17名变性人,其中一人因未成年而获释。这16人认罪后,分别被判处监禁7天和罚款950令吉。另一名未成年的变性人则须在一年内每月前往森州伊教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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