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样今日发文告指出,法庭裁决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禁止男扮女装,抵触联邦宪法第5(1)、8(1)、8(2)、9(2)及10(1)(a)条款。法官发表判词时强调,法庭乃人民权益的守护者。
异样说,法官直指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是“具压迫性、贬低(相关人士)及不人道的”。法庭的裁决是参考了医药及科学证据,也充分借鉴了现今的国际人权论述及规范。
异样指出,此案裁决于国内的性别平权运动扮演重要角色,使得国内的性别平权运动有突破进展,同时有助于之后争取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人士(LGBT)权益的法律案件。
异样表示,全力支持上诉庭法官捍卫少数族群权益、捍卫平等与自由的做法,不被主流的偏见影响,客观的复核使得此案得到公平及公正的裁决。
“这场诉讼案有著重大的意义,除了可以让跨性别者自由地做自己,也宣告跨性别族群与其他马来西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益。我们坚信,法律是用来维护少数人的权益,而非沦为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武器。”
他们呼吁,支持平等与自由的个人和团体都继续关注此事,因为跨性别者的人权也是基本人权。在争取国内民主自由的同时,更不应忽视弱势族群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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