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巫统主席的他今早在2014年巫统代表大会上发表政策性演说时强调,政府将公正执法。
纳吉说:“我知道,我真的知道,目前最炽热和所有人最期待的课题是《1948年煽动法令》。冷静点,先听我要讲的东西。”
他在演说中以多媒体呈现方式贯穿演讲,通过舞台上端和左右两侧的大荧幕,播放视频和照片,佐证一些人的煽动言行。
登上巫统大荧幕的人与事物计有,社运分子希山慕丁莱斯、学运领袖阿当阿里、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的“肉骨茶贺开斋节”、黄明志的新闻剪报,以及其他面子书的“煽动文字”截图等。
纳吉曾在2012年7月11日晚宣布,政府将废除《煽动法令》,建议草拟新的《国家和谐法令》取代。当时他是出席于吉隆坡会展中心举行的总检察署晚宴时,宣布上述被视为重要的政治转型计划。
阻止侮辱王室
两年4个月后,纳吉选择在巫统大会宣布保留《煽动法令》,他说:“根据情况来看,刚才大家(在荧幕上)看到的,我听见来自(巫统)署理主席、妇女组、巫青团和女青年团的建议,区部的提案,基层的焦虑声音,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看法。
资料档:触犯煽动法可判监罚款
1948资料档年,英国殖民地令》,马来西亚独立后,这项法令被沿用,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政府修订《1948年煽动法令》。所谓“煽动”,定义包括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等,只要含有“煽动倾向”,即为煽动。
《1948年煽动法令》明文阐明“煽动倾向”包括1.导致憎恨、藐视或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2.唆使公民或居民以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手段去改变法律已经规定的事物、3.导致憎恨、藐视或对马来西亚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4.导致公民之间产生不满、5.促使马来西亚人口中族群与族群之间或阶级与阶级之间产生恶意及敌对情绪、6.质疑受到《联邦宪法》第3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款保护或规定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君权。
此外,1.个人从事或尝试从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或与人共谋从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2.发表任何煽动性的字眼、3.印刷、出版、销售、献议销售、分派或重新印制任何煽动性出版物、4.进口任何煽动性出版物,都可被视为触犯《煽动法令》。在此法令下,违反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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