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答辩人拿督安美嘉的代表律师汤米汤姆斯在陈词时指出,警方拒绝让净选盟3.0主办428大集会,在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因为《和平集会法令》并没有赋予警方所有的决定权,以拒绝举办集会。
他指出,相反地,在和平集会法令第14(1)条文下,警方只能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在一项集会上施加条款及限制。
不承载法律责任
“莫哈末祖贾南依助理总监曾在志期2012年4月23日的回函中,以安全为由,拒绝举办428大集会。不过,其言论却与时任内政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在4月22日发表的声明,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希山慕丁当时称,净选盟集会并不能被视为一项‘安全威胁’。”
他点出,净选盟3.0大集会参与者并不是辩方的聘用的雇员,他们都是自愿参与者,与此案辩方不存在著“特别关系”,因此根本无须对参与者的行径,承担法律责任。
他认为,诉方有必要证明,集会中所酿成的损失是由辩方一手造成的,而非集会参与者本身。“我们根本不知道谁来参加这场集会。”
另外,汤米汤姆斯也指出,截至目前,警方仍未鉴定及逮捕被指在集会中,破坏15辆警车的真正“侵权者”,更何况,数名警员在供证时也无法确认这些违法者的身份。“事实是,诉方证人并无法在庭上道出被指蓄意破坏警车者的身份。”
他指出,政府制定和平集会法令的目的是,赋予人民宪法权力以展开和平集会,但该法却未赋予起诉人,即政府相关的执法任务。
此案法官为拿督约翰路易士择定于1月8日聆听诉方陈词。出席者尚有前净选盟联合主席安美嘉、净选盟主席玛利亚陈及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邱进福等人。
大马政府是于2012年5月15日以民事诉讼方式起诉安美嘉及另9名成员,即玛丽亚陈、再益卡玛鲁丁、哈利斯、阿鲁慕甘、阿鲁峇拉卡斯、黄进发、阿末法罗斯、杜干焕及邱进福,指他们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6(2)(g)条文,并向他们索取12万2000令吉的特别赔偿。
政府较后于同年8月10日,将哈利斯从答辩人的名单中除名,理由是他并非净选盟2.0指导委员会的成员。
法官较后于去年9月18日,批准净选盟2.0指导委员会的另6名成员,介入此案成为答辩人。
根据诉状,集会当天总共有15辆政府交通工具受到破坏,当中包括了水炮车、警车和摩哆。经过估算后,损失额达12万2000令吉。
诉状也指,在和平集会法令下,答辩人没有尽责,以致召集大集会时破坏公物,故为疏忽,特别是大集会最后演变成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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