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表示,遗失身份证的选民,他们只要携带报案书和身份证副本前往投票站,即可以履行选民的责任和投票。
他说,选民也可以携带由任何政府机构所发出的证件,如驾驶执照、国际护照替代身份证件,同时这些证件必须列明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
他说,每位国民的选票都很重要,在民主国家中,没有任何人和事能阻止国民投票。
“每张选票都是保密,除非是选民自己告诉别人,他所支持的候选人,否则没有任何人可以知道选民的选择,选民拥有选择属意候选人的权利。”
莫哈末哈欣今日接受《马新社》的访问时,如此表示。
询及选民担心选票上的序号是用以识别选民的身份时,莫哈末哈欣强调,选民无需担心投票日当天会发生欺诈的事件,因为选票都是保密。
他解释,选票上的序号只是为了方便选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和计算选票的工作,而不是用以识别选民的身份。
“选票上是没有序号,而我想分享的知识,即在计算选票和获得选举结果后,选票会有21天的时间被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以备若有任何政党提出申请和重新计算选票。”
他说,在21天时间后,这些选票将会烧毁,并由各方的代表在旁见证过程。
此外,媒体询及有单位发起投废票的运动时,莫哈末哈欣表示,放弃投票或是投废票行是项损失,因为投票是很珍贵的权力,国民每五年才有1次机会投票。
他表示,根据1958年选举法令第25条文,投票日当天雇主必须允许符合投票资格的雇员,能够前往投票中心投票,任何违法的雇主将抵触法令,一旦罪成可被罚款5000令吉及监禁不超过1年。
他说,事实上任何雇主都不能因选民在投票这期间缺席,而向他们作出扣减薪酬、提供报酬、施加压力和要求罚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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