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控方今日修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早前的3项刑事失信和1项贪污滥权的控状,修改部分字眼后,今日在第三刑事高庭重读控状。
哈纳菲亚副检察司今日在高庭法官纳兹兰面前,提出修改纳吉在今年7月4日面对的4项控状。
根据控状,3项刑事失信罪修改的字眼,将原文的公职人员(Pengawai Badan Awam)修改成代理(Ejen)。至于贪污滥权罪名的控状,则将纳吉参与和涉及(ambil bahagian dan terlibat)修改成纳吉涉及(terlibat )。
法庭通译员是在念出今日加控的3项洗黑钱罪名后,在哈纳菲亚向法官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再向纳吉念出修改后的4项控状。
控状修正后,根据第一至第三项控状,纳吉被控分别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在大马伊斯兰银行,以“代理”的身份,即身为首相及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涉嫌刑事失信,分别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以及1000万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至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另一项控状是指,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份,即身为首相及财政部长,涉及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是在7月4日,被大马反贪污委员会以刑事失信和贪污滥权的罪名,将纳吉提控上吉隆坡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早前纳吉在另一起公职员失职的案件中,联邦法院三司裁定,首相并非“公职人员”反之首相是“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