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涉及挪用4200万令吉SRC国际公司资金案中的贪污滥权罪表面罪名成立,是因为证据证明纳吉在SRC公司拥有个人利益。
法官今日对纳吉所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1项贪污滥权和3项洗黑钱罪名做出表罪判决。
他指出,根据会议记录中的证据,纳吉在出席的两次会议中,批准为公务员退休金局(KWAP)提供政府担保,以向SRC提供40亿令吉贷款。
上述政府担保分两个阶段批准,各20亿令吉。
“如果没有政府担保,公务员退休金未必批准这些贷款,如果被告不是时任首相或财政部长,不会提早发放贷款。”
“身为财政部长,被告全权控制(SRC)公司,财政部有限公司(MOF Inc)是SRC的唯一股东。”
他说,被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SRC国际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中,纳入第117条文,使纳吉成为该公司的名誉顾问,等同于间接控制了SRC国际公司。
他提到,时任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试图介入SRC国际公司,但遭被告阻止。
他说,纳吉加速批准SRC国际公司的贷款,自此该公司拖欠KWAP贷款。
法庭也发现纳吉阻止SRC国际公司,检查其在瑞士银行的投资。
“从总体上看,这种参与非同寻常。它显示被告在SRC国际公司中有私人和个人利益。”
“这举证了2009年反贪会第23条文下所定义的利益。”
莫哈末纳兹兰补充,纳吉在SRC公司无法偿还KWAP贷款时,再次批准发放贷款给该公司,这证明纳吉已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
“被告在SRC公司中的利益,可在该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之时,直到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有关资金被支付到其个人帐户看出。”
“这需要被告提出反驳证据,我发现他有滥权的元素,因此表面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