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大马媒体理事会法案今午在国会提呈一读,赋权理事会设立道德行为守则,并依据投诉调查媒体从业者。
副通讯部长张念群今午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案一读,界定理事会的职能与权力,并概述董事会内主席、秘书、成员等组织架构。
“法案将在下次会议寻求二读。”
根据法案阐明,董事会主席应从董事会成员中诞生,负责主持理事会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惟任何立法机构成员、政治人物、政党成员、公职人员,皆禁止受委为主席。
董事会应下设一位副主席,一旦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是主席职位空缺之时,由副主席暂代职权。
同时,第8(1)条文指出,董事会内的两位成员将由通讯部长提名,这二人将会是政府在理事会内的代表。
根据第5条文指出,董事会需依据道德原则,为媒体从业者制定负责任的行为守则,并推进媒体从业者、政府、公众之间的沟通。
而第6(2)(d)条文阐明,董事会可设立投诉机制,并依据接获的投诉,对媒体从业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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