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一名离婚妇女获得高庭批准,对2个冷冻胚胎拥有完全控制权,还过其前夫不需承担有关费用。
高庭法官埃夫罗玛利特驳回这名 50岁妇女向前夫索求140 万令吉的一次性抚养费,作为2人离婚4年后通过体外受精诞下的3岁女儿的抚养费申请。
根据法庭文件,该妇女与其46岁的前夫在 2009年结婚5年后,接受体外受精生育儿女。
尽管两人于 2017 年分居,但两人同意继续进行婚姻期间开始的试管受精程序,并于 2021年植入一个冷冻胚胎,他们的女儿于 2022 年 2 月出生。
妇女指称,她应该拥有冷冻胚胎的保管权,因为她独自承担冷冻胚胎的储存费用。然而其作为被告的前夫表示,他没打算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父亲的角色,不应该承担任何孩子未来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告还补充,他不同意冷冻胚胎在未来使用的决定,理应得到尊重,因为他不想对离婚后所生的其他孩子,承担父亲的责任。
在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埃夫罗表示,作为亲生父母,被告有法律义务提供经济支持,即使他希望放弃父亲身份。
而在冷冻胚胎的问题上,法官在判决书上表示,虽然胚胎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不应像其他资产一样被视为可以自由出售、转让或处置的普通财产。
“在马来西亚,父母的法定责任和权利只有在孩子出生后才会生效,非穆斯林家庭法也未认可胚胎为孩子。 鉴于胚胎不具备法人资格,最多是潜在的人类,因此被告未来不能被迫成为父亲。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本法庭,都没有权力对被告施加该义务。”
“法庭也没有权力强迫起诉人丢弃或销毁冷冻胚胎,因为在我看来,它们是潜在的人类。鉴于胚胎存在于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既不被完全视为人,也不被视为财产,我认为起诉人应该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胚胎。”
她还对起诉人提出了几项条件,以确保对胚胎的处置符合道德、医学和法律方面的考量,而答辩人(起诉人前夫)则不须承担与冷冻胚胎相关财务费用的义务。
关于两人女儿的抚养费,她表示,征收如此巨额的抚养费会给答辩人带来不公平的经济负担,因此判处被告每个月需为其3岁女儿支付 1500 令吉的抚养费,每年增加 10%,直到女儿年满 18 岁或完成第一个学位。
起诉人代表律师为桑吉,陈志坚(音译)及哈基兰吉,而答辩人代表律师则为苏克德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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