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洗钱案获高庭宣判“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总检察署表示尊重高庭裁决,并将在深入研究后,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总检察署发文告指出,针对有关批评总检察署提起的是“有缺陷的起诉”,总检察署严正驳斥,这些说法皆毫无根据。
“总检察署一向以最高标准处理案件,符合人民对司法机构的期望。”
文告表示,自案件提控以来,总检察署始终秉持检控独立与依法办事的原则行事。
“案件自2019年2月7日起被提控,原本已安排五轮审讯,分别落在2020年6月、2021年7月至8月、2022年3月至4月、2024年9月,以及2025年4月至5月。然而,所有审讯日期皆因各种因素展延,2019冠病疫情期间的行动管制令、辩方律师申请展期、检方自身申请展期。”
文告也解释,控方提出延期的主要原因,是涉及另一宗仍在进行的1MDB案件,当中部分关键证据与此案重叠,必须待1MDB审结后才能释出文件供SRC案使用。
“这些文件目前虽然已备妥,但仍在1MDB案件中使用,尚未能释出。因此,控方申请延迟第二宗SRC案件审讯,以便搜集所有必要文件,确保所提呈的证据具备完整性与公信力。这种延误并非刻意拖延,而是为了确保整体审讯过程的公正性。”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早宣读裁决时说,目前并无任何迹象显示,控方能够即时或在合理时间内开审此案。
他指出,自2019年起此案提控至今已逾6年,但仍没有任何证人作供,反而是接连多次展延,表明控方尚未准备好全面开审。
纳吉是于2019年2月3日被控项洗钱罪名,指他于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集团大厦,通过其“AmPrivate Banking”户头,接收27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他因抵触《反洗钱、反恐融资与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5年监禁、5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2020年,高庭宣判,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的纳吉,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纳吉在联邦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维持其定罪和刑罚后,从当天开始在加影监狱服刑。
他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惟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驳回。
2022年9月2日,纳吉寻求特赦,特赦局过后予以减刑,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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