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民主行动党峇吉里国会议员陈泓宾指出,我国现有的毒驾检测大多依赖尿检,在防范上仍存在明显不足,应大范围引入随机唾液快筛机制,避免因尿检手续繁琐造成大量漏网之鱼。
陈泓宾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参与《1987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二读辩论,表态支持政府首次针对飙车族引入严厉刑罚,并捍卫现有针对酒驾的法律机制。
他表示,长期以来,执法人员在处理非法飙车活动时面临困境,即便亲眼目睹仍难以执法,第42A条文则填补了这一漏洞,将参与非法赛车列为可逮捕罪行。
“这不仅是刑罚的加重,更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非法飙车绝非年轻人的顽劣行为,而是威胁无辜市民生命安全的严重刑事罪行。”
针对某些在野党议员质疑,此次修法未涵盖酒驾惩处,陈泓宾指出,我国现有的《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已经对酒驾或毒驾致死者设有严厉刑罚。
“首犯可被判处10至15年监禁或5万至10万令吉罚款,以及吊销驾照至少10年,重犯面对的刑罚更重,最高可达20年监禁。”
他续称,至于情节极端且造成严重死伤的酒驾毒驾案件,总检察署还可以引用《刑事法典》第302条(谋杀)和第304条文(误杀)进行提控。
“从巴生的酒驾致死,到昔加末的毒驾致死,都证明我国现有法律工具在严惩极端个案上已具备实效,无需质疑现有法令的覆盖力。”
然而,陈泓宾直言,目前我国毒驾检测多依赖繁琐的尿检,在防范上仍有明显不足。
“因此,我建议交通部修改第45A、45B及45C条文,借鉴澳洲与纽西兰模式,引入‘随机路边唾液快筛’机制,大范围落实,避免因为尿检手续繁琐,而造成大量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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