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一致同意,仅凭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从从土团党青年团银行户头提取100万令吉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刑事失信罪,因此他所面对的第一条控状并不成立。
主审本案的联邦法院三司为上诉庭主席拿督斯里阿布峇卡、拿督仄莫哈末鲁芝玛及拿督柯林劳伦斯。他们指出,法律所惩罚的,是不诚实地使用或处置受托财产的行径。
他们表示,即使有违反土团党内部宪章中“超过50万令吉提款须获批准”的规定,亦不会自动构成刑事罪行,因政党规章并非《刑事法典》下由法律制定的规范。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三司对于赛沙迪面对的其馀3条控状,却出现意见分歧。
仄莫哈末鲁芝玛与柯林劳伦斯指出,控方未能证明这笔款项如控状所指,属于土青团所有。
二司援引证实表示,这笔款项是为赛沙迪在2018年全国大选竞选活动而筹集,土青团只是作为收取捐款的管道,之后再将款项转移。
而在挪用资金控状不成立之后,两位法官判定,相关洗黑钱控罪亦随之无法成立,因此全面驳回控方的上诉。
然而,阿布峇卡坚称,这12万令吉属于竞选资金,而非赛沙迪个人所有,因此,控方已证明后者挪用资金罪成立。
他指出,这些款项是为赛沙迪选举竞选活动而募集,并非供赛沙迪随意支配或任意使用。
“既然款项的用途是竞选经费,那么这个目的是否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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