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5日讯)一名获人民信托局(MARA)资助赴英深造的女子,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博士课程而被追讨教育贷款,而双溪大年高庭驳回她与3名担保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地庭原判,谕令4人偿还总额85万7000令吉贷款,并支付1万令吉堂费。
司法专员达马菲克里在上周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原审法院的裁决有充分证据支持,并不存在任何明显错误,因此没有理由推翻有关判决。
他表示,上诉人提出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而人民信托局的追讨行动亦未受到《1953年时效法令》限制,因为相关诉讼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案情,现年45岁的茜蒂诺芭雅于2011年获人民信托局提供首笔贷款,前往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硕士课程;两年后再获第二笔贷款,进入剑桥大学修读博士学位。
其家属茜蒂查丽哈、茜蒂法哈娜及嘉米拉龙则分别为两笔贷款担任担保人。
人民信托局指出,茜蒂诺芭雅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责任,因此入禀法庭追讨贷款。惟上诉人辩称,她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课程,同时认为人民信托局根据2011年贷款协议提出的索偿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不过,达马菲克里在判词中强调,合约条款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及双方原有意图作出裁决。
必须在4年内完成博士课程
他指出,人民信托局于2013年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第4.6条款,以及同年签署的贷款协议第3.1(a)条款,已明确规定茜蒂诺芭雅必须在4年内完成博士课程。
判词披露,茜蒂诺芭雅曾于2017年2月15日致函人民信托局,承认自己无法在奖学金期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准延长至2017年8月。然而,即使获得额外时间,她最终仍未能完成博士课程。
达马菲克里指出,申请人在4年7个月后仍未达成学业要求,已构成违反贷款协议。
“因此,人民信托局有权根据2013年贷款协议第3.5条款,向借款人追讨全部贷款金额。”
地庭早前也裁定须全额偿还
他表示,虽然上诉人声称已获大学批准恢复学籍,但相关安排属于学生与大学之间的事务,并不对人民信托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他认为,地庭早前裁定茜蒂诺芭雅截至审讯时仍未完成博士课程,因此须全额偿还贷款,并无不当之处。
针对时效争议,达马菲克里指出,根据贷款协议内容,人民信托局有权自行决定何时启动追讨程序,并曾在她获得第二笔贷款继续深造期间暂缓采取行动。
因此,他裁定人民信托局于2022年提起诉讼时,仍处于法定追诉期限内,有权依法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讨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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