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1日讯)高庭维持两名男子于2023年追打野狗致死案件的罪成裁决,但批准两人针对刑罚提出的上诉,将原本各5万令吉罚款减至3万令吉。
高庭法官钟有财裁决时驳回罗斯里及苏海里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申请,认为地庭早前作出的裁决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直接证词及获法庭接纳的视频证据,因此不存在推翻定罪的理由。
不过,他认为原有刑罚可作适度调整,因此将两人的罚款由5万令吉减至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6个月监禁代替。
钟有财在判词中强调,法庭有必要向社会传达明确讯息,即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必须受到严肃看待,有关条文除了具有惩罚作用,也肩负教育及威慑功能,以维护公众利益及提升社会对动物福利的重视。
“本庭认为,本案最适当的刑罚是罚款。因此,每名上诉人被判罚款3万令吉,若未能缴付,则须服刑6个月。”
骑摩哆撞狗后持木棍追打
案情显示,现年56岁的渔民罗斯里及52岁巴士司机苏海里,被控于2023年7月8日晚上约8时30分,在槟岛峇都茅甘榜直落登柏雅一带虐待一只野狗。
根据媒体当时报导,两人骑乘摩哆故意撞向该只野狗后,再手持木棍追打,最终导致野狗死亡,而有关过程被民众拍下并上传社交媒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谴责。
案件经过完整审讯后,地庭于去年7月31日裁定两人触犯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罪名成立,并各判罚款5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监禁12个月。
根据法令规定,罪成者可被判不少于2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驳回警方无权调查论点
另一方面,钟有财也驳回上诉人提出的法律论点,即警方调查程序违反动物福利法令规定,因此相关调查不应被接纳。
上诉方主张,根据动物福利法令,只有受委任的动物福利官员才有权调查相关案件。
然而,钟有财指出,虽然法令确实设有关于动物福利官员职权的条文,但有关规定并未排除警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及1967年警察法令所拥有的一般调查权力。
他认为,动物福利法令中并没有任何条文限制警方调查涉及该法令的案件,因此警方展开调查的做法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高庭最终维持两人的罪成裁决,仅调整刑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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