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莫哈末希尔米安华(34岁,木匠)与罗哈迪苏丁(33岁,保安员)在闻判后,并无太大的情绪激动,只显得有些失落,不过他们的亲友则难过得哭成泪人。两被告被庭警押出法庭时,也与亲友依依不舍相拥在一起。
控状显示,他们于2012年6月17日下午约2时30分,在威北双溪赖甘榜亚依淡的丛林里,分别贩运41公斤447克,以及14公斤914克大麻。两项指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者,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承审高庭法官拿督扎玛尼指出,事发时警方先埋伏现场,随后两被告驾著一辆花蝴蝶国产车驶入案发地点,下车打开车尾后厢,并前往草丛拿了几箱盒子与麻袋,然后放进车尾后厢。这时警方就展开行动,两被告见状赶紧逃离现场。
他表示,警方最终成功逮捕他们归案,并在被告的车内、车尾后厢,以及草丛里,起获超过50块疑似毒品的块状物,经化验后证实为大麻,共56公斤大麻。
无法挑证据疑点
他说,被告的辩词只是一昧否认有罪,也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他引述被告辩称事发时没企图逃跑,更推卸责任指警方逼使他们拿起车尾后厢装有毒品的盒子,还声称他们前往事发地点,纯粹是要与一名儿时男性朋友见面,根本完全不知毒品事件。
不过扎玛尼认为,若该男子是被告的儿时朋友,被告理应了解该男子的身世来源,可是被告在自辨时无法具体描述该男子,就连证词也显得模糊不清,因此相信该男子是被告所捏造出来的虚拟人物。
为此,扎玛尼基于辩方无法挑起控方证据疑点,宣判他们贩毒罪成,判处死刑。此案主控官为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哈巴星与莫哈末依斯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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