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状显示,现年28岁的被告莫哈默哈芝是于2009年3月至5月间,在槟城亚依淡一组屋内,强奸一名13岁未成年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被告在面对此项控状时俯首认罪。
在有关条文下,罪名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鞭刑。
除此之外,受害者被强奸后也怀孕产下一名婴儿,目前已经4岁,经过脱氧核糖核酸(DNA)检验后,亦证实婴儿的父亲是被告。
被告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证据指出,受害者与被告两人之间是互相认识的朋友关系,并且是在被允许的情况下,“你情我愿”的发生性关系,没有使用任何肢体暴力。他说,被告本身没有前科,也当庭认罪,节省了法庭人力与时间。
“被告认罪后使受害者不需上庭供证,避免她曝光于媒体与公众之下,避免了尴尬。此外,被告将会对受害者及孩子负上责任,希望法庭给予轻判,并给予被告一次机会。”
冀法庭适当刑罚
此外,主控官秀瓦兰吉妮表示,受害者当时仍是13岁6个月的未成年少女,思想尚未成熟,无论受害者愿意与否,被告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就属于犯罪。
“被告的行为可作为社会与公众的借鉴以及教训,给予世人警惕,因此希望法庭给予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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