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控状显示,6名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大约傍晚6时30分,在威北打昔汝莪平安村的戒毒所内,非法集会及纵火烧毁戒毒所内的7间建筑,包括了礼堂、储藏室、活动中心、官员执行活动室、行政管理室、辅警哨所,以及官员宿舍。
6名被告因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即以火或爆炸物蓄意摧毁住屋等罪行,并可在同等法令第149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者,将面对最高监禁达20年以及罚款。
这起纵火案原本有30名被告,有6名被告于2012年1月13日罪成被判刑,即案中的第一被告思哇山加被判监禁8年、罚款5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第4被告姆鲁各山,被判监禁6年、罚款5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第20被告卡纳斯,被判监禁10年,罚款10万令吉或以1年监禁代替;第22被告古马拉得万及第26被告伽马鲁汀,同样被判监禁8年、罚款5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第28被告苏巴玛念则被判5年监禁,罚款5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
不服地庭下判刑罚
6人不服北海地庭法官莫哈末再然所判下的刑罚,转向槟高庭上诉,但于同年6月11日败诉反被槟高庭加重监禁刑罚。惟,部分被告获减轻罚款数额。
槟高庭司法专员阿敏费道斯当时表示,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而被告们也破坏了政府的财产。
最后槟高庭宣判6名被告败诉,而第一被告思哇山加被判监禁10年、罚款5000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第4被告姆鲁各山,被判监禁8年、罚款3000令吉或3个月监禁代替。第20被告卡纳斯,被判监禁20年,罚款10万令吉或以1年监禁代替;第22被告古马拉得万及第26被告伽马鲁汀,同样被判监禁10年、罚款5000令吉或6个月监禁代替;第28被告苏巴玛念则被判7年监禁,罚款2000令吉或2个月监禁代替。所有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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