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12日讯)两名涉嫌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的男子今日在江沙地庭继续过堂,法庭接纳控方申请,批准案件转移吉隆坡高庭审讯,同时指示控方调查被告申诉遭警员不人道对待的指控。
被告分别是27岁的技术人员阿里文丹,以及37岁的德士司机巴惹慕鲁甘,辩方律师玛修今日向地庭法官投诉其当事人受到警员的不人道对待,要求法官重视。
法官罗海达在聆听辩方的投诉后宣布休会,并在内庭聆听被告的投诉,玛修较后向媒体转述法官的决定,即将在7天内向主控官发出通告,要求主控官对投诉展开调查。
较早前,玛修在法庭表示,吉隆坡高庭在11月29日已作出裁决,即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第13条文违宪,因此要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88条文,向法庭申请保释其当事人。
惟罗海达表示,法庭已接纳副检察司将案件转移吉隆坡高庭审讯的申请,鉴于此案已转至高庭,因此拒绝辩方的保释申请,不过辩方届时可向高庭申请。今日代表控方的是罗海莎副检察司。
身穿便服的被告今日上午约8时55分,在蒙脸的反恐部队警员押送下抵达法庭,现场有超过20名亲友一早等候,给被告精神上支持。
被告在押往法庭时,多次声明非自己恐怖分子,并指已经过了65天,当局都未能证明他们是恐怖分子,希望大马政府及统治者营救。
被告受到不人道对待
被告辩护律师玛修揭露,其两名当事人受到不人道对待。
他今早在法庭外表示,其当事人曾于案件在11月28日过堂时,向法官投诉受到不人道对待,却在投诉后,情况变得更糟糕,其中一人在送回双溪毛糯监狱途中,突然晕倒。
除此之外,他指其当事人在往返双溪毛糯监狱及江沙法庭的途中,双手被反扣身后、不获得食物,甚至有警员在押送他们的车辆里吸电子烟,令他们非常难受。
他表示,法庭应该重视被告所提出的投诉,因为这牵涉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及性命威胁,而他对法庭今日指示主控官调查投诉的决定感到满意。
询及会否将此投诉带到大马人权委员会,玛修说,将待主控官的调查结果及法庭的报告出炉,才决定是否带上大马人权委员会。
阿里文丹面对1项控状,巴惹慕鲁甘则面对4项控状。
来自吉打的阿里文丹被控于2014年12月28日,傍晚6时30分至晚上11时45分,在江沙市议会礼堂的一场活动中,支持泰米尔之虎,因此触犯刑事罚法典130J(1)(a)条文,即支持恐怖活动,因此可在同样法令下被惩罚。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终生监禁,或坐牢少过30年或罚款和充公财物。
来自和丰的被告巴惹慕鲁甘面对4项控状,首项控状指他在2014年12月28日,傍晚6时30分至晚上11时45分在江沙市议会礼堂 ,给予泰米尔之虎支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1)(a)条文,即支持恐怖活动。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终生监禁,或坐牢少过30年或罚款和充公财物。
此外,次项控状指他在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在和丰德士站,其一台手机内拥有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B(1)(a)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第三项控状指他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50分左右,在和丰武吉美丹花园一住宅内,展示拥有恐怖主义或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被控触犯刑事法典130JB(1)(b)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
最后一项控状指他在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50分,在和丰武吉美丹花园一民宅内,拥有恐怖主义或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因此触犯刑事法典130JB(1)(a)条文,一旦罪成,同样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