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5日讯) 强迫行房、违反自然性行为、非法囚禁及拥有13张色情光碟,一名巫裔男子今日在怡保地庭被控对妻子犯下7宗罪的控状后,俯首认罪,法庭择定5月8日下判。
35岁的被告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在认罪后,法官英迪拉内鲁允许被告以3万25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若无法交付保释金,则继续扣押。
为了保护案中受害人,主控官奈达杜阿蒂拉副检察司要求法庭不让被告保释,因为担心被告骚扰受害人。
她也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媒体不得报导相关会透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并获得法庭允许。
被告是一名渔民,目前与妻子育有3名孩子。
首项控状指他于今年4月16日下午1时至2时,在红土坎甘榜射击场一间住家,在没有获得妻子同意下将阳具插入妻子的肛门,做出违反自然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
次项控状指他于上述日期晚上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相同地点,在没有获得妻子同意下将假阳具置入妻子的私处,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
第3项控状指他于同日晚上,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相同地点,在没有获得妻子同意下将阳具插入妻子的肛门,做出违反自然性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
第4控状指他于4月16日下午1时30分,至4月18日中午12时期间,在相同地点非法囚禁妻子,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40条文,并在第342条文下判刑。
第5控状指他于4月16日下午1时30分,至4月18日中午12时期间,在相同地点拥有13张色情光碟,抵触犯刑事法典第292(a)条文。
第6控状指他于4月16日晚上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要求行房时致伤妻子,抵触刑事法典第375A条文
第7控状指他于4月17日上午9时至10时在相同地点,在没有获得妻子同意下将假阳具插入妻子的私处,抵触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
根据刑罚,抵触第377A条文者一旦罪成,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及鞭笞;抵触第377CA条文,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30年及鞭笞;抵触第340及342条文,监禁最高一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另外,在第292(a)条文,罪成将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至于抵触第375A条文者,罪成将被监禁最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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