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3日讯)一名渔民因不满女儿在河边戏水而使用木棍殴打孩子,今日被控上法庭时否认有罪,案件展延至2月7日过堂。
43岁的被告苏莱曼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面控,并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在去年12月8日傍晚7时30分左右,在峇株巴辖德沙斯里万兰花园,使用一根木棍殴打其12岁女儿,导致孩子受伤。
被告的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致伤),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26A条文(蓄意致伤配偶、儿童、残障人士或家属)下同读。
在首项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长10年、罚款或鞭笞,或两者兼施。在次项条文下,一旦罪成将面对双倍刑罚。
根据案情,被告是因为发现女儿在河边戏水而暴怒动手,以木棍致伤其女儿。受害女童在其他家人的陪同下,去年12月10日到警局报案,警方同日于被告住所将其逮捕。
上述案件主控官为莎丽娜塔莎副检察司,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基于被告不认罪,控方要求择定日期以提交文件,并且让被告委任律师。
推事奥斯曼允准,被告以一万令吉与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的条件,案件展延至2月7日过堂,并谕令被告必须在保释期间每月1日到临近警局报到,且不得骚扰受害者。
尽管推事批准保释,惟被告并没有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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