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9日讯) 一名公司董事从工程承包商收取3000令吉的贿赂,今日俯首认罪,被判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取代。
现年47岁的被告阿兹鲁今早在爱极乐地庭承认替代控状,法官伊丽莎白峇也旺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控状指出,被告于去年9月18日,在武吉峇鲁一间咖啡馆,当时身为一间设计公司的业者,接受一名男子的3000令吉现金贿赂,同时未有向反贪会或邻近警员作出举报。
被告行为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5(1)条文(不举报被行贿、承诺或给予贪污),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5(2)条文下同罚。
在上述条文下,罪成者最高罚款为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受委为丹绒米雅一个价值190万令吉的房屋工程顾问,惟却向承包商收取3000令吉的贿款,作为推荐该承包商承接有关工程的“介绍费”。
来自反贪会的主控官莎莉娜建议法庭,给予被告应用的惩罚,因此案涉及公众利益。
被告代表律师祖基费礼在求情时指出,被告的妻子没有工作,因此恳请法庭减低罚款,同时免除被告服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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