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8日讯) 54岁失业男子因在小学校园附近向一名12岁女学生展露下体,今日在新山地庭俯首认罪,被判处罚款7000令吉。
被告王绍明(译音)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7个月监禁代替。法官也谕令,被告刑满后,必须接受为期一年的警方监督。
根据控状,育有一名3岁儿子的被告,被控于本月1日,下午1时30分许,在淡杯一所国小校园范围内,向一名12岁女童展示其下体,意图进行非肢体性侵。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触犯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5(a)(i)条文(非肢体性侵),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5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显示,事发时,受害女童与堂弟走在路旁,随后被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的被告叫住。被告假意询问厕所位置,受害者随即发现被告已拉下裤子拉链并露出下体。
此案发生后曾一度在社交媒体疯传,女童33岁的父亲随后向警方报案。
被告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在法庭上求情时表示,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他已步入50岁高龄,且自从失去新加坡的工作后,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极难寻找新工作,家中尚有一名印尼籍妻子及儿子需要扶养。
“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并保证绝对不会重犯,未来会改过自新。”
法官诺阿兹雅蒂在听取被告求情、案件实情及考量公众利益后,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主控官为努法拉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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