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7日讯)一名45岁印裔男子涉嫌贩运大麻及拥有毒品案,怡保高庭今日裁定控方已建立表面证据,宣判被告表罪成立,并择定于9月28日至30日进行自辩。
怡保第四高庭法官莫西斯苏沙扬指出,控方在审讯过程中已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涉及所控罪行,因此裁定被告表罪成立,须进入自辩程序。
被告为45岁的维鲁沙米。法官向被告说明三项自辩选择,即在宣誓下作证并接受控方盘问、在非宣誓下陈述而不接受盘问,或保持缄默。
被告最终选择在宣誓下作证,并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法庭随后择定于9月28日至30日进行自辩程序,同时允许辩方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方证人名单。
被告代表律师为查然星及诺法丽哈,控方则由副检察司吉塔主控。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21年5月18日凌晨约3时30分,在霹雳州近打县怡保文冬亲善村一间住家内贩运净重507克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受惩。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一时间及地点,拥有总重0.36克危险毒品,即0.14克海洛英及0.22克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条文下受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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