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 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罪,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日在裁决纳吉的表罪时认为,证据显示,纳吉是SRC国际公司的影子董事,而纳吉曾指示将第一笔给予SRC国际公司的贷款18亿令吉转至海外的两家银行。
“被告有巨大影响力,除了是一名首相,他在SRC国际公司拥有罢免董事的权力,这意味著他是影子董事。”
他补充,纳吉完全掌控SRC国际公司,尽管那是一间私人公司,董事做决定前都须寻求其意见。
他认为,纳吉构成了刑事法典第4条文第409条文(刑事失信)定义中的代理人,因为纳吉是该公司的名誉顾问。
他指出,从SRC国际公司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流入另一个子公司Ihsan Perdana,再流入被告银行账户的资金,存在行为不当的元素。
他也说,前一马人民基金会首席执行员员黄淑琳(译音)曾称,她在被告的已故前机要秘书拿督阿兹林指示下,将资金转移到被告的私人账户。
他补充,在挪用这笔资金上,SRC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与纳吉有关联,后者将这笔4200万令吉资金用于各种目的,其中发出了15张支票,包括偿还信用卡欠款。
法官纳兹兰认为,纳吉称这笔钱来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捐款,是让人无法理解的,因这笔钱早已被使用。因此,法官判定,刑事失信罪的元素已经构成。
至于3项洗黑钱罪,法官也裁定,4200万令吉的资金来自非法活动,而在此案中,非法活动就是失信罪,同时也证明了上游犯罪。
该资金已从SRC国际公司流出,这笔资金的转移构成失信罪,而流入纳吉账户的4200万令吉可说是非法活动的结果。
“因此,3项洗黑钱指控的所有元素均已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