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联胜音响电子修理公司负责人萧豪毅(23岁)指出,其公司是父亲萧联胜(56岁)所拥有,他于去年12月14日,在士拉央的仓库接获父亲来电,指一名女子陈佩芬(译音,34岁)上门要求为公司租借影音系统。
“随后,父亲也带同这女子到仓库领取影音系统。系统的租期是15天,费用则为1万3000令吉,我也开出发货单给女子,并在单上写上该女子指定的公司名字。”
“在15天租期满后,女子要求延长租期,并开出一张1万3000令吉的支票,以支付首次的租借费用,惟支票上的公司名,却并非之前指定的公司名称,而是另一家公司。”
“那名女子解释,尽管公司名称不同,但所属的是同一家公司,所以并无差别,加上支票可以过账,所以当时不疑有诈。”
“在首次延长租期届满后,女子又再一次要求延长15天租期,但这次并无缴交任何费用。截止第二次的延长租期结束后,对方却尚未归还租出的系统,所以我们就到女子指定的公司查询。”
谈妥条件又反口
“在与女子的老板沟通后发现,原来老板并无指示女子去租借影音系统。而老板再进一步调查后,却发现我们所租出的系统,已被女子以约2万令吉,卖给一家位于谷中城的公司,该公司更出示证据,证明已把钱过账给女子。”
他今日在民政党全国公共投诉局主任刘开强所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如是指出。
他说,因觉得其中有诈,所以父亲于1月30日到甲洞警局报案,而在报案的三四天后,警方也召见该女子录口供。“在警局,女子在家人陪同下与我们商谈,并希望能够和解。我们也谈妥条件,即女子把租借的系统归还前,必须支付一笔抵押金,这笔钱可在归还系统后取回。”
“之后该女子却反口,声称有任何问题需与她的律师谈,而我们再也联络不上她。我们只能冀警方尽快采取行动,而负责的查案官也于2月10日,说会开档调查。”
他说,惟至今查案官却没有告知案件的调查进展,而且,也联络不上查案官。“最后一次联系查案官是于3月,我是透过智能手机的通讯软件,询问查案官案件进展,但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涉刑事案 警应调查
民政党全国公共投诉局主任刘开强指出,涉嫌把租借的影音系统,转卖给第三方的女子已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欺骗),所以,她向萧联胜指有任何事可与律师洽谈,根本是在找借口推搪。“因此事涉及刑事成分,并非民事案,所以与律师无关,反之应由警方展开调查。”
“我会于今日致函冼都警区以及附件给吉隆坡总警长,以要求警方告知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
另外,刘开强也在记者会现场致电查案官,但查案官却指正开会,并告知会回电。今日中午刘开强则告知记者,查案官回电说,案件的调查工作及报告已完成,并会呈交给总检察署,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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