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大马法律支援协会主席黄康贤律师表示,在马来西亚劳资纠纷中,雇主常会在聘书或合约中加入“竞业条款”,规定员工离职后不得进入同业,然而这类条款在本地法律下多数属无效。
黄康贤今日受邀坐客爱FM与《东方日报》合作的电台节目《爱东方聊天下》的节目时说,根据马来西亚《1950合约法令》的第28条文下,凡限制他人在离职后从事相同行业的条款,一般都被视为无效,即使写入合约也无法在法庭上被接纳。
他举例,曾有厨师被要求在辞职后不得再从事餐饮业,这在法律上是不合逻辑也不成立的。
惟他说,雇主仍可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保障商业机密,例如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挖角协议,限制员工带走原有客户。
至于是否能以区域、年限等条件来限制员工转职,黄康贤则表示,若涉及公司高层或涉及高度机密职位,如上市公司董事等,法院或会接受有限制范围与期间的竞业条款,例如限制一年内不得加入特定竞争对手。
假兼职真全职 或构成违法
另外,针对部分雇主为规避法律责任,转以“聘用兼职”取代原本的全职安排,黄康贤警告,此举可能违法。
“如果实际上安排了固定上班时间、地点与职责,那就已符合全职定义,即使签的是兼职合约,也可能违法,员工可向劳工部投诉。”
他也说,自《1955年劳工法令》实施以来,主要是保障私人领域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假期与解雇程序等内容。
但,他认为,这项法令并非单方面偏袒员工,而是全面保障雇主与员工双方的权益。
他表示,该法令经过2023年修正后,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所有员工,不再局限于月薪4000令吉以下者。
“然而,加班费与休息日等规定仍以月薪4000令吉为界,高薪员工是否享有相关保障则需视雇佣合约内容而定。”
员工合约条款须详阅 避免误签失权益
此外,黄康贤提醒,许多员工在签署合约前未详细阅读条款,或错信大型企业的合约无误。他建议,签约前应特别留意加班津贴、解雇条款、禁止竞业与跳槽限制、人事调动条款,以及病假与年假的安排。
针对合约若存在违法条款的情况,他指出,即便已签署,相关条款仍可能被视为无效。
他也补充,不少雇主对劳工法令与合约内容理解不足,容易误用或套用不合规范的范本,导致双方纠纷。

《爱东方聊天下》
嘉宾:大马法律支援协会主席黄康贤律师
主持人: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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