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接连出现两项引发公众震惊的决定;其一,前首相纳吉在第二宗SRC案件中获判“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其二,总检察署宣布对赵明福命案“无进一步行动”(NFA),理由同样是“证据不足”。
这两宗案件都因同一个理由“准备不足”而无法推进审理。这种解释,人民能接受吗?
在纳吉案件中,高庭法官指出,自2019年提控至今已逾六年,控方尚未传召任何证人,理由是有关证据正用于另一宗相关案件。高庭法官认为,案件多次押后对被告不公平,因此决定暂时撤销控状(DNAA),但未来仍可重新提控。尽管这并不等同无罪释放,纳吉还在狱中服刑。但是为何长达六年,仍未准备妥当,迟迟无法妥善处理关键证物与推进审讯进度。案件长达六年的延宕,不仅反映总检察署在案件统筹与证据管理方面的低效,也进一步揭示其在专业能力与程序透明度上的严重缺失。
而赵明福案,更是马来西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痛。2009年,他在雪州反贪会总部“协助调查”期间离奇坠楼,至今已过去16年。期间,案件历经多轮调查、死因审讯与司法审理。2014年,上诉庭一致推翻验尸庭“悬案”结论,明确指出赵明福并非自杀,其死亡应由一人或多人负责。
然而,如今总检察署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提控任何人。这不仅难以令人信服,更显得草率。面对如此重大的公众关注案件,总检察长有责任交代更多调查细节,而非以一纸笼统声明草草了结。
这两个案件决定所引发的,不仅是舆论的质疑,更是对司法机制独立性与公信力的根本性拷问。
“准备不足”这四个字看似是程序性解释,实则暴露出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司法独立,不仅体现在审理案件和办案的自主权,更应体现在检控机关的主动性与专业能力上。作为法律的守门人,总检察署应是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
有没有尽责?
总检察署应展现更高水平的专业性与透明度,清楚交代案件处理的进展与依据,以重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人民所期待的,不是程序上的拖延或含糊其词的解释,而是透明、负责、且具实质进展的司法行动。
赵明福的死不能无声无息,纳吉的案件也不能在拖延中被淡化。我们要追问的,不只是案件本身,而是总检察署到底有没有尽责?
若连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总检察署都无法履行最基本的职责,试问其他鲜少被关注的普通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能够获得应有的司法保障?如此体制之下,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恐怕只剩失望与无力感。
正义或许可以迟到,但不能缺席。人民正在失去的不只是耐心,而是对司法体制的信任。
此时此刻,我们不能不问一句,总检察署的专业和责任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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