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法是2021年9月签署的朝野谅解备忘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该项法案将在4月11日提呈到特别国会。
杜绝政治青蛙的任何作为都值得全民推崇,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某些叛党行为是基于民意基础出发,而无论反跳槽法或罢免选举法,都无法鼓励民意代表做出正确面的叛党作为,其最大障碍乃联邦宪法第48(6)条文,即,民意代表一旦辞职,将回以五年不得参选的惩戒。
为何48(6)条文会成为阻碍民意代表为民请命的根源之一?以发动“百万签名埋葬稀土厂”的黄德为例,在2018年509大选前,他主打反莱纳斯稀土厂,猛攻时任马华总会长廖中莱的文冬国席,黄德以两千多张多数票击败廖中莱。
然而,希盟执政后的黄德却未能坚守选前立场,马哈迪于2019年决定延长莱纳斯稀土厂的营运执照,此时的黄德仅在口头上反对到底,对希盟政府的决定毫无招架之力,使他承受在野党和舆论的冷嘲热讽,最后,黄德似乎淡出政治主流,犹如一名被自家政党和盟友抛弃的国会议员。
我们假设黄德有一颗抵抗稀土厂的热忱之心,但如果现有体制的限制,让黄德无法做出一些违反党意跟内阁决策的作为,缺乏“低成本”的管道来表达个人和民意的立场,遂使他任由同党漠视民意,还要承担在野党的攻击。而这些管道包括在国会提个人动议辩论延长莱纳斯准证,在议会外发动反莱纳斯的抗议活动,甚至辞去文冬国会议员策动补选,以制造变相的反莱纳斯公投来展示彭州民意的立场。
我们不能排除,宪法48(6)条文规定是导致黄德不敢做出违反党意的主因。一来,一旦不从内阁决定,接踵而至的是自家政党的纪律处分,轻者被党中央边缘,重则丧失参选机会,沦落为党内的边缘人。二来,辞去议员的后果是五年内不得重选,此乃等同抹杀一个人的政治前途。
换句话说,国会议员完全成为党意推动政策的工具人和应声虫,每名国州议员在政党面前只是一堆数字,民意根本没有其容身之地,顺党者平步青云,逆党者不分良善皆打入冷宫,永生不得翻身。
因此,马来西亚必须检讨宪法48(6)条文,让民意代表在不失饭碗的前提下,可以站在选区利益乃至全国民意,表达有违党意的立场,勇敢地挑战所有不公不义的法案,在议会表决时投下跟党意相反的一票,抑或制造充满公投意味的补选。
除此之外,政党在政策立场将因此有更富弹性,拥有更多协调政策方向的时间和空间,不受意识形态和左右光谱的制约,对朝野政党来说,允许民意代表辞职并非只有坏处。
另一方面,“为了人民”的政治青蛙将失去跳槽的正当理由。当个别议员跳槽,他们会面对辞职补选的压力,如果真心为了人民,跳槽者应该还政于民决定,由多数民意在政党和个人之间做抉择,假设反跳槽法案成功通过的话,政治青蛙在决定跳槽以前必须考量到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双重夹击。
不是所有的叛党行为(包括跳槽)等于是政治青蛙,也可以由道德和民意所支配的正义之为,基于民意而违抗党意的行为更应该被鼓励,假设48(6)条文持续存在,政党便持续驾驭民意代表,限制国州议员的政治自由,为此,朝野政党有必要在反跳槽法呈报国会的同时,一并修订48(6)条文,为我国的议会民主制引来更多正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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