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宗教的市场化赋予了个体乃至宗教更大的自由,不仅个人的宗教选择权大增,甚至宗教界也能容许更多宗教的共存共荣,也能鼓励原有宗教进行调整、改革,包括分流、分派,同时欢迎新宗教的诞生和外来宗教的入驻,令一社会的宗教面貌及内涵更为多姿多彩。
质言之,如此现象早于19世纪末即于西方社会随著现代化的演进而开始显现、深化,一直到今天。而今不仅西方,部分非西方社会也逐渐出现同样的趋向。惟不得不提的是:传统中国社会(包括受中华文化影响的周边社群)其实也本有一定的宗教市场化现象,虽不完全与现代化相干,而更多或与古代的政治文化之原则及策略有关。
无论如何,就如其他领域(教育、辅导、医疗、法律、能源等)的市场化未必都会带来正面效应那样,宗教的市场化自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包括恶性竞争、垄断、寻租、硬销、炒作、渲染、煽动、欺诈、造假、情勒、剥削、贪腐、裙带、低俗、失序等。毕竟在一个竞争的语境中,很难确保竞争者不会在“卷”的压力下诉诸一些违法或违道德的模式或手段。
某些人可能觉得宗教毕竟是个“特殊行业”,是讲求良知、价值、终极关怀等的,其负责人到底不会“流俗”、“堕落”,遑论犯法。惟历史经验早就告知人们,实在不能太高估宗教界,毕竟人性难测也。今天偶会听闻什么“邪教害人”的事,就是个铁证。实际上不仅截然的邪教,连不少正当的宗教组织中,偶尔也会发生令人惊骇、齿冷的丑闻。更甭说正当宗教组织若被野心家渗透、操控,大搞其极端议程,还可能挑起社会矛盾及引爆政治动荡也。
职是之故,也正如其他领域的市场化那样,宗教领域其实也应当设置监管机制,即一国乃至社群的有关当局或领导层必须设立宗教管理单位,适时地介入宗教市场以制止一些不当乃至违法的行为。是以,高度标榜自由,包括宗教自由的西方社会,其实还是会监管宗教的,包括采取强硬手段对付一些大有问题的宗教团体,比如1993年美国政府取缔大卫教派。另外自1997年,科学教在德国也受到严密的监控。
至于非西方社会,各国各地居于具体环境、条件或需求而对宗教进行监管——包括本国(尤其针对伊斯兰教),更是常态。部分国家如中国和印尼,还有“官方承认的几大宗教”政策,约制了宗教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空间。换言之,宗教市场化在部分非西方社会还是会因被强度监管而受阻、受限的,这多少引发了一些对有关社会之政治制度和掌权机构的批评。
总之,对宗教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却也不该过度以至窒息了宗教市场——实际上是践踏了个体的宗教自由。合理的监管当建立在现代普世价值的基础上,虽多少可以理解、尊重、包容一时一地的具体条件所孕育的既定做法,但却不能一味牺牲或搁置人权。传统固然可贵,但社会是总得进化的,否则物极必反,可能终会酿成更激烈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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