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首宗被告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下被判监的案件,一名前药剂公司董事哈米玛今日在该法令下,以及在教唆控罪下,被判坐牢38年及罚款高达639万令吉。
哈米玛共面对8项反洗黑钱法令的控罪,各被判入狱1年;另外被告面对10项教唆罪,则被判入狱3年,综合起来为38年。有关刑法同时执行,被告只需要坐牢3年。
被告被指在2003年6月3日至10日期间,涉及总值4133万令吉冼黑钱活动,而违反反洗黑钱法令被控。在该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5年及罚款不超过500万令,或两者兼施。
同时,她也面对10项伪造每项涉及120万美元(456万令吉)文件的教唆控罪,因而在刑事法典109条文下被控,并在第468条文下同读。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及罚款。
法官阿斯马迪胡仙是基于被告辩护律师无法提出论据,推翻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而做出这项裁决。
批准被告暂缓刑罚
法官在被告提出上诉后,批准被告暂缓刑罚,以便后者向高庭提出上诉。
法官也批准被告以80万令吉和2名担保人保释出外。被告也需每月向万宜警局报到和国际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哈米娜的代表律师哈因德吉星在法庭宣判后,也向法官要求轻判。他求情时指出,哈米玛患有糖尿病、在调查过程给配合,也没有前科。
不过主控官拉雅罗伯特副检察官则以案件涉及公众利益,而要求法官严惩。
他说,案件涉及国际公司也造成我国名声受影响,同时被告以一名药剂公司主管身份利用其职权冒签该公司首席执行员阿芬迪医生和前卫生部副部长拿督斯里苏来曼医生签名。
控方在此案共传召54名证人供证,辩方则只有3名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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