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被告面对10项贪污控状,每项控状皆附有交替控状,主要控状指被告在2008年12月1日至15日,接受一名承包商阿当奥玛提供无注明数额的支票,以充作批准Global Goodway(马)私人有限公司申请科技拨款(Techno Fund)的酬金。
被告被指在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2月27日期间,兑现1万5024令吉作为房屋装修费、2万500令吉作为宗教课捐、9275令吉清还信用卡债务、1542令吉60仙作为3间房子的门牌税、15令吉缴付地税以及汇入8000令吉至其妻子的银行户头。
法官:受贿者多收现款
他是在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下被控,可在相同法令的第16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最高。
法官表示,根据控方第14名证人阿当奥玛的供证,阿都哈南所接受的支票并不能被视为贿金,而是更倾向于贷款。
他指出,这是因为双方曾亲署书面协议,一旦阿都哈南退休后,就可以退休酬金来偿还这笔贷款。
根据阿当的供证,他确实曾向被告提出30万令吉贿金的献议,惟阿都哈南断然拒绝,且不曾向他索取任何贿金。
此外,法官也认为,10张支票也证明阿都哈南不曾接受贿金,因比起有迹可寻的支票过账方式,一般接受贿金者都会接受现款。
他补充,阿当获得有关拨款是因为他符合资格,而非获得阿都哈南的协助。
控方共传召24名证人,阿都哈南的代表律师则包括拿督斯里沙菲宜、巴德鲁慕尼以及莎拉阿比瑟根。
身穿白色长袖衬衫及黑色长裤的阿都哈南在接受媒体的询问时表示,对于无罪释放的裁决表示感恩。不过控方表示要翻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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