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2张准证,分别是E级准证(入口)及G级准证(弃置前储存),皆按照1986年原子能执照局根据辐射保护(准证)条例下批准。
根据这份志期本月3日的6页宣誓书,阿都阿兹指出,原能局发出上述2张准证的原因,旨在让该局评估及确认,莱纳斯从澳洲入口原料及废料弃置前储存的程序符合安全范畴。
他指出,该局发出的临时营运准证,即“A级准证”(制造-临时营运阶段),是基于以下3原因获得批准:
(一)给予原能局一个机会,评估及确认莱纳斯作业符合原子能执照法令及如莱纳斯宣称般安全。
(二)确保莱纳斯在执法过程中,纠正及改善所有有关安全议题。
(三)在临时营运准证期间创造一个环境及放射学的基准数据,作为批准下一个执照阶段,即全面营运执照的考量。
他表示,该局发出的临时营运准证,允许莱纳斯生产、提炼(process)、控制(possess)、拥有、营运、储存辐射原料。
4月12日裁决
此外,吉隆坡高庭择定在今年4月12日,针对是否发出准令给关丹格宾村民的司法审核申请,以及批准辩方(莱纳斯及总检察署)入禀的初步反对,做出裁决。
高庭法官罗哈娜是在聆听各造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代表原子能执照局及环境局总监的高级联邦律师苏珊娜,今日向法庭要求撤销司法审核申请。
苏珊娜表示,国会已成立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探讨莱纳斯稀土厂课题,科学、工艺及革新部也将于本月10日聆听反稀土厂人士的上诉。
关丹10名居民要求撤销莱纳斯公司获得临时营运执照一案,是在2月28日开审。
莱纳斯与总检察署援引《1980年原子能执照法令》第32条文,即有关向部长上诉管道条文,向法庭提出初步反对。
该案答辩人为原子能执照局、环境局总监及大马莱纳斯私人有限公司。原子能执照局及环境局总监的代表律师为高级联邦律师诺希山及苏珊娜;村民代表律师则是汤米汤姆斯,而居民代表律师山姆甘、莱纳斯代表律师则是多米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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