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也帮助商家和消费者更了解彼此在履行分期付款合约的责任。
商家违法罚5万
他说,2012年消费人保护条规(分期付款)适用于所有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下注册的商家或公司,但并不包括提供分期付款的合作社及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交易。
“由于我国之前并没有法令或条规管制商品分期付款一事,同时部门也接获多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指他们在无法缴付分期付款额后,被商家充公商品之余,更必须缴交一笔附加费。”
依斯迈指出,在该条规下,提供购买商品分期付款服务的商家若违法,将会面对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若重犯将会面对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再犯者,将面对罚款不超过罚款最高额度的50%。
依斯迈沙比里是于今日在针对2012年消费人保护条规(分期付款)一事,召开记者会如是表示。出席者还有贸消部副部长拿督陈莲花。
给半年时间适应
他也透露,该部门在2010年共接获25宗与有关分期付款购物纠纷的投诉。
根据数据显示,在2007年共有31宗这类分期付款纠纷被带上法庭,2008年25宗、2009年20宗及2010年16宗。
他说,在该条规已列下数项分期付款交易指南,部门并没有将合约格式划一,但是商家必须以书面或口头解释方式,向消费者阐明所有内容。
“条款除了必须阐明利息、附加费、提早完成付款及纠纷解决方案,及避免商家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买卖记录外泄。”
依斯迈沙比里说,政府将会给予商家半年的时间了解及适应此条规,同时政府也会在这期间与商家及非政府组织展开对话,让商家更了解此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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