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局发文告表示,2012年5月14日起,劳工局将突击检查雇用外籍劳工却未按《1952年劳工赔偿法令》规定为员工投保的雇主。一旦被发现未投保,该雇主将被控上法庭。
文告指,所有聘请外籍劳工的雇主应按照《1952年劳工赔偿法令》第26条(1)的“外籍劳工赔偿计划”投保,否则雇主将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则将面对不超过2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文告指出,根据劳工局的记录,目前仅有120万外籍劳工在该项法令下投保,但我国全国的注册外籍劳工约有180万人。这表示约有60万外籍劳工并未受《1952年劳工赔偿法令》保护。
文告说,劳工局非常重视雇主未替外籍劳工投保之事,并严正警告这些雇主,尽快向28家受劳工局承认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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