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泗加沫区国会议员林立迎表示,根据《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第39条文下赋予地方政府权力,任何人在没有书面许可下在任何道路、或走道上摆放东西,可被罚款不超过500令吉。
“而在第46条文下,任何人在公共地方建筑或架设阻碍他人的行为,警方拥有权力在没有通令的情况下采取逮捕行动,而地方政府官员则能在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林立迎今日联同行动党全国副主席陈国伟、伊斯兰党蒂蒂旺沙区青年团团长莫哈末苏哈米及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代表法米法兹里,至吉隆坡市政府呈交备忘录给吉隆坡市长丹斯里阿末弗亚,要求市长作出解释为“汉堡示威”及“臀部运动”的行为是否抵触了法律,以及为何没有受到对付。
指违法行为
有关备忘录由市长特别事务官莫哈末阿兹南代为接领。
林立迎说,这是违法行为。此法令明显地刮了全国副警察总长拿督斯里卡立一巴掌,因为后者曾表示,在安美嘉住家摆摊示威人士的行为属于合法。
他说,除了《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法令》,这批人士也抵触了《1987年道路交通法令》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
法米法兹里则质问市政局,在安美嘉住家进行“汉堡示威”及“臀部运动”的人士,和在独立广场扎营作出诉求的年轻人,两者之间的分别在哪?
“当局在这两者之间是否存有歧视的成分?一个活动是由老人发起,所以没受到对付,另一个则是因为年轻人,所以就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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