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判案时指出,在决定该笔赔款时,她考虑到答辩人卡维斯虽为受民所托的副部长,但不能不理真相就贸然发言,而导致起诉人蒙羞。
法官也谕令卡维斯需负责堂费,而且还需从2007年6月25日起追算起每年4%的利息,以及8%利息,直至整笔付款还清。
在2007年9月时,该公会联同CTOS数据、CTOS─EMR公司及CTOS商业系统公司联合入禀法庭起诉卡维斯,在同年6月25日至7月15日间发言诽谤。
法官也指出,卡维斯的言论,易于让一个明白事理的人也会对CTOS有不良印象,并破坏起诉方的公众声誉。
法官说,卡维斯的言论有意无意都指称起诉方的生意危害国家安全,起诉方经营不正当业务,以及不诚恳地扮演信贷情报提供者的任务。
卡维斯在抗辩时申论,他所言的都是公正评论,但此辩词被法官驳回。
“研究证供后,我发觉诽谤起诉方的言论并不是为公众利益所作的,却是由答辩人(卡维斯)以公众利益之名,恶意散播与刊登中伤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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