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的代表律师卡巴星在吉隆坡法庭向记者表示,庭令虽注明净选盟主席拿督安美嘉、净选盟3.0静坐主办单位和公众人士不得进入独立广场及其范围,但在安华被提控的过程中,推事并未在任何庭令被发出的过程中,特别将安华被列名为公众。
他表示,吉隆坡推事庭在4月26日所发出的庭令,并未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0(2)条文透过宪报公布,因此根据该项庭令的控状不能成立。
他指出,安华被告知触犯《和平集会法》第4(2)(c)条文,并在同样法令的第4(2)条文下被提控。
无论如何,由于当天状况并不能在被归类为《和平集会法》下的“街头示威”,因此安华并未抵触该项条文。
他也指,该项庭令也是在有违《联邦宪法》第10条文赋予人民的集会自由的情况下被发出。
他也基于相同理由,要求法庭撤销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和森州领袖峇德鲁希山所面对的相同控状。
安华、阿兹敏阿里以及峇德鲁希山,因涉嫌在428黄绿大集会及教唆他人闯入禁区,而违反由吉隆坡法庭推事查基所发出的庭令,于5月22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援引《和平集会法》第4(2)(c)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188条文,将上述3人控上法庭,3人已在法庭表示不认罪,获准以500令吉保外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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