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即使内政部已经修改该法令的第3(3)条文及地6(1)条文,否决了部长决定是否批准准证申请的绝对权力,但该法令仍限制国内媒体自由。
“人权委员会建议政府废除所有仍然箝制新闻自由的条文,包括第12(1)、13(A)及13(B),这些牵涉到执照及准证的条文。”
他在人权委员会所举行的“新闻自由论坛”上坦承,即使政府取消了媒体每年需要更新准证的麻烦,但部长仍有权利否决平面媒体准证申请及可吊销准证。
他说,政府目前仍对国内印刷媒体有精密的控制,包括报馆仍需要回应内政部的解释信,一旦内政部不满意报社的回应,就可能被对付。
他认为,政府的限制与媒体自由、客观报导等原则相违背。
即使提出了这些建议,但他认为目前主流媒体多被政党控制,因此无法确保透明、公正及平衡报导。
“因此,人权委员会也呼吁政府勿采用《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法案》、《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57年诽谤法令》等防范性法令来对付媒体。”
他表示,利用防范性法令对付媒体,也将影响媒体业者的自由及影响告密者的安全。
他建议内政部采取较为宽松的方式来管制媒体,包括采用扣分制度对付违规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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