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苏巴林面对的第二项新控状指,他于2011年11月25日,在敦依斯迈花园的联昌银行分行内诱骗莫哈末沙烈以交出价值25万5000令吉的支票,相信部分资金是支付商业罪案调查部警员,以停止调查国家养牛中心案件。
也是三苏巴林依斯迈资源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员的被告,所面对的第三项和第四项新控状是,他于2011年12月1日在阳光广场的马来亚银行,以同样的原因要求莫哈末沙烈分别交出价值50万令吉和30万令吉的支票。
最后一项新控状则是三苏巴林于2011年12月5日在八打灵再也的马来亚银行分行,以同样原因诱骗莫哈末沙烈交出价值70万令吉的支票。
控方也保持原本的第一项控状,即于2011年11月20日在武吉东姑一家餐厅欺诈莫哈末沙烈,蓄意答应提供顾问服务,以致后者答应缴付服务费。
三苏巴林是在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以及鞭笞和罚款。
法官罗扎拉沙烈择定6月29日进行案件管理,并择定7月16日至27日的研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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