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智雄指称,在今年5月9日在槟城州议会通过的《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条例》因抵触《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因此是无效的;但曹观友则反驳,这项条例是否有效,不是由曹智雄所能决定,而需由法庭裁决。
曹智雄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回答格拉那再也国会议员罗国本的问题时说,中央政府自1969年以来便采取一致的立场,便是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地方政府选举,因为这是劳民伤财的活动。
总检察署称有抵触
他说,由于地方政府的人员数目及收入都非常有限,因此没有必要举行需要耗费大笔开销的选举。
他指出,因此政府在1976年修正《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终止地方政府选举。
他表示,虽然槟城州政府已通过《地方政府(槟岛及威省)条例》,但在谘询总检察署的意见后,认为这项条例是无效的,因为与中央政府的法令,即《地方政府法令》互有抵触。
曹观友则反驳说,曹智雄今天在国会下议院内的谈话,已经超越本身的权限。“曹智雄并不是法官,他并没有权力裁定哪些法令才是有效的。”
他说,举行市议会选举是民联3党在2008年大选前给予选民的承诺,这也是许多民众的期许。“曹智雄的谈话,显示国阵中央政府是多么不尊重人民的期望。”
他在国会走廊指出,本身目前作为槟城州政府的一分子,其中一项责任便是恢复民主,以便让地方政府选举重新推行。
他说,槟州政府尝试通过各种途径联络选委会及房屋与地方政府部,以便举办市议会选举,但两者都不予理会。
他表示,对于曹智雄指称,槟州政府应先将该课题带上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讨论。“事实上,槟州政府早在2009年7月13日已经向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提出这项要求,可惜已遭拒绝。”
槟政府要入禀高庭
曹观友表示,虽然《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阐明终止地方政府选举,但州政府坚信这项条文是与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抵触的。
他说,由于《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及威省)条例》即将在宪报上公布,因此州政府将根据此条例,指示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根据选委会之前的作风,预料他们将再次以没有权力推搪。因此,州政府准备入禀槟城高庭,让法庭去宣布这项条例是否有效,并通过法庭去指示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他解释,虽然州政府已通过条例,但无权给予选委会指示,只能通过法庭给予这项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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