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莱纳斯计划的安全问题
“辐射”
1. 原子能源执照局必须根据原子能源执照法令及其他相关的条例,持续地监督辐射水平。
2. 辐射评估报告必须在每次更执照的阶段进行。
3. 立法管制辐射物品的运输,有关法律应根据最新的国际标准。
4. 莱纳斯稀土厂的辐射数据必须让公众获知。
“环境”
5. 环境局必须根据自然环境法令及其他相关条例,监督这项计划。
6. 该计划的环境指数及其他相关数据,必须每3个月上载到环境局及莱纳斯的网站。
7. 委任第三机构每半年审查一次,确保此计划遵守自然环境法令。
“公共健康”
8. 通过卫生部收集癌症、白血症、先天畸型、哮喘、呼吸道感染的病例;这项研究结果将以公共文件公布。
9. 健康影响评估与辐射评估须同步进行。
10. 卫生部与原子能执照局应继续研究红坭山的癌症及白血症问题。
11. 关丹需要定期收集以上相关病症的资料。
“废料管理”
12. 莱纳斯需在临时营运准证发出后的10个月内,公布废料处理、使用及商业化的说明。
13. 若稀土废料需再循环使用,必须获得原子能源执照局的监督,辐射水平必须低于1Bq/g。
14. 莱纳斯需在临时营运准证发出后的10个月内,公布废料排放地点。
15. 废料排放地点必须获得环境局通过,并需达到辐射评估报告的需求。
16. 若无法确认废料排地点或无法得到当局的批准,莱纳斯必须将这些废料就必须运出国。
17. 原子能执照局必须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尘埃,也不渗透入泥土中,所有的废料都必须处于25%至40%的湿度。
18. 废料排放地点必须安全地运作。
(B) 批准程序
19. 关丹市议会的执照,会在莱纳斯满足所有的原子能执照局条件后才发出。
(C) 执法效率
20. 增加原子能执照局的规模,以便更能执行任务。
21. 其他监督此计划的执法机构,如环境局、关丹市议会及职业安全及卫生局的规模,也应同步加强。
22. 环境局与原子能执照局应在格宾设立分局,以方便监管工作。
23. 设立一个由关丹市议会为首的执法协调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原能执照执照局、环境局、职业安全与卫生局,以及卫生部。
(D) 投资与社会经济
24. 公司的总销售额中,拨出1%作为研发之用,其中有一半是属于残留物质的管理研究。
25. 所有的研发经费都必须与大马的稀土计划有关。
26. 鼓励本地业者善用稀土产品,投入高价值的下游工业。
27. 鼓励本地高等学府,投入稀土科技及与废料管理相关的领域。
28. 为稀土原料制定出口税,优先让本地业者拥有足够的稀土原料。
(E) 资讯流通
29. 需增加透明度,莱纳斯必须让公众、专业机构、居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士,方便取得足够的资讯,包括将资料放上网。
30. 涉及公众利益的资讯如辐射指数、执照批发程序等,需易于取得。
31. 贸工部应考虑制定公众参与这项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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