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本身在日前裁决被告林良实表罪成立的判词中没有偏袒,无需退审。
他说,自己在判词中的评语没有影响案件的公平审讯,并指若辩方有能力,可以反驳其评语。
他续说,林良实的法官退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申请,并择定案件在7月13日进行自辩。
阿玛迪是于今午2时30分在吉隆坡高庭聆听控辩双方约1小时半的陈词,并休庭半小时后,作出不退审的裁决。
辩方代表律师王健强在陈词时指出,辩方作出该申请是基于法官在宣布被告表罪成立时存有明显偏见,而非真正的偏见。
他说,法官在宣读判词时有14段评语对被告引用强烈的措辞,有些评语则不必要及不切题,让人感觉到法官的评语偏颇,非常危险。
未自辩先裁判
他指出,阿玛迪作出的强烈措辞显示,他已把本身的意见纳入判词中,例如指被告当时肯定知道产业估价与服务局的估价、指被告与前首相敦马哈迪沟通,但实际上敦马却没有被控方传召为证人、指被告在内阁作决定前批准购买英达岛土地的决定。
他说,法官的一些判词也不必要及不相关,且法庭不应事先考虑及揣测辩方的抗辩,这是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180(1)。
“由此可见,法官在被告还没进行自辩前,就已作出‘绝对’的裁判,这存有偏差。”
王健强指,法官应是巩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而一个思想正常、理性及考虑事实的人,在听闻法官判词后应不会觉得有偏袒。
主控官玛诺古禄在陈词时则表示,辩方摘录法官的13段评语,没有任何特征显示这含有真正危险的偏袒,法官的判词也没有绝对的裁决,因此认为法官不需退审。
他指出,法官是考量控方的举证和交叉盘问后,才裁决表罪成立,而法官撰写83页的书面判词反而有助让被告知道,他在抗辩时应注重什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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