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今日在国会走廊会见独立新闻机构代表团时说,《证据法令》新加入的114条文的规定,与其他如《危险毒品法令》并无太多不同。
他说,若总检察署要提控一些人士,有必要证明,上载在网上或是刊登在刊物上的文章、照片等的确是被告上载或刊登。
“若一个人在114A条文下被控,控方还是需要完成自己举证的责任,确定的确有案件存在,举证的责任并未被转移。而辩方只需要提出有关案件中的合理怀疑。”
他强调,新条文只是强调假定有罪的原则,就如在《毒品法令》之下的案件一样,所有假定有罪的控诉都可能被驳回。
刘伟强说,一名律师应该了解大马法律里面有许多条文引用假定有罪原则。
“如若警方在一个人包裹内发现毒品,那个人也将被假定拥有或了解该毒品的存在直至他能证明毒品并不属于他。”
“在《公司法令》也假定公司董事了解公司的运作,因此若出现错误管理,董事也被假定了解及需要为此事负责,直至证明并无关联。”
他说,该条文中也阐明控方需要证明许多事情,才能够展开提控,包括拥有权等。
他说,在114(G)条文内也阐明,若控方不能提供任何证人,辩方可使用该条文来反击控方。
今日到国会呈交备忘录的独立媒体机构代表纪晓敏,则要求相关讨论前,暂搁这项法令,但被刘伟强以这是不同的课题为由而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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